直销退换货制度

直销退换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退换货操作流程,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直销员及消费者应依照本制度办理退货、换货。本制度未有规定的,依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售后服务部门

第三条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分支机构及所在地服务网点均可为所在区域的直销员及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设立服务咨询热线,直销员及消费者可通过该热线咨询退换货事宜或进行相关投诉。

第四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及直销员办理退换货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向直销员或消费者解释、告知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地址依据公司中文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第三章  一般情形的退换货

第六条 消费者自购买公司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该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将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公司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七条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八条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又不属于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公司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或直销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直销员推销合同的约定,视具体情况办理。

   第四章  质量问题的退换货

第九条 消费者或直销员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到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在接到消费者上述退换货要求,证实直销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自确认质量问题存在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为其办理退换货。

第十条 下列情况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不受理退换货。

1.    因非正常使用产品,而使产品质量或性能发生改变的。

2.    未按产品指示方法进行存储或长期暴露在超出产品适宜的环境中,使的产品质量或性能发生改变的。

3.    产品包装破损或已开封,但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的。

4.    消费者或直销员不能出具发票或售货凭证,以及发票或售货凭证不符合开具要求的,且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5.    所提供的发票或售货凭证与拟退换货的产品不符的。

6.    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退换货受理范围的。

第五章  退换货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网点、直销员向直销员或消费者办理退、换货,应由直销员或消费者到所在地服务网点、分支机构领取退、换货申请表,详细填写退、换货品名、数量、产品包装情况、退货事由等,并连同退、换产品、发票或销售凭证一同送达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收到退货申请后,应将全部申请资料及产品在24小时内转报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严格依照本制度审核退货申请及货品,并在本制度规定期限内将受理情况以中文网站或客服回访电话的形式通知退货申请人,符合受理退货要求的及时予以退款。

 

第十二条 退货的产品在购买时如为优惠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的产品/物品一并退回。

 

第十三条 直销员依照本制度第三章第七条或消费者依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六条要求退货,或消费者因受到直销员欺诈、误导等违规经营行为要求公司退货但不符合本制度第三章第六条的,公司可在退款后,将退款部分已支付给直销员的相应佣金从该直销员当月未发放的销售佣金中扣除,但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退货退款除外。公司退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票、银行转账或现金。实际退款方式将根据当地的付款程序及购货时的实际付款方式决定。

第六章   纠纷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与直销员、公司及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对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公司无关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是处理消费纠纷投诉的专门机构,对于直销员或消费者有关退换货事宜的投诉请求,客户服务中心应收到后24-48小时内致电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将不断完善售后服务部门职能,细化工作流程,本着积极、及时、有效的原则应对直销员及消费者的投诉和异议,争取在最大限度内保护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商合理解决纠纷。

 

第十七条 公司如因故停业,仍然负责相应的退货、换货责任。

第七章   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需修改相关内容,将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